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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责任,在大陆法系被称为“雇佣人责任”或“使用人责任”,在英美法系被称为“转承责任”或“雇主替代责任”。我国的雇佣关系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伴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产生和发展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相比“使用人责任”、“雇主替代责任”,“雇佣责任”的称谓更加适合我国国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佣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重要的侵权责任类型,但是长久以来,我国法律对其规定较少而且分散,己不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立法上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经过多年的酝酿和三次草案之后,2009年《侵权责任法》终于出台了。该法第34、35条将雇佣责任制度在法律中正式确认,弥补了其在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并将其从司法解释提升到了法律的位阶。但是,该法中规定的雇佣责任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和疏漏的地方,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雇佣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并将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是雇佣责任的基本理论,其次是雇佣责任的具体制度研究,最后是我国雇佣责任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议。第一部分是雇佣责任的基本理论。首先是雇主、雇员和雇佣关系的概念,经过分析,从而得出我国雇主、雇员和雇佣关系的概念、产生和发展所具有的特殊性。其次是雇佣责任的概念,其中包括雇佣责任的法理基础、性质和特征。通过比较法研究,发现“雇佣责任”的称谓更加适合我国,其性质上是自己的责任。第二部分是对雇佣责任具体制度的研究。一是雇佣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雇佣责任应采用无过错原则。二是“雇佣过程中”的判断标准,分别考察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雇佣过程中”的判断标准。三是追偿权制度,通过对追偿权理论和比较法的研究,论证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雇主的追偿权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我国雇佣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我国雇佣责任还存在雇佣关系概念不统一,“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未细化,追偿权制度未规定等不完善和疏漏之处,所以需要我国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采取统一雇主、雇员的概念和范围,规定雇主的追偿权制度,建立和完善雇佣责任保险制度,协调与其他法律的适用等措施,以完善雇佣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