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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当经济繁荣快速发展之时,与之伴随法制建设必然也需要规范完善,法律完备。目前的商业活动中,以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的过程是不可或缺的程序,而这里核心的法律问题是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而要约法律效力的实质为受要约人承诺权的授予及其限制与扩张,法律通过对受要约人的承诺权限制与扩张,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法律效力会出现不同情况。国内民事立法在综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要约的规定下,把大部分要约归为可撤销要约,而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况只是三种情形,前两种情况相对比较明确,而基于第三种情况把衡量判断的标准寄托于法官自由裁量上,这本身的不明确性和缺乏指向性就是的该条文值得商榷,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要约理论出发,在区别国内《合同法》关于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情况下,进一步分析了国内要约两类要约规定的具体情况;文章第二部分在分析不可撤销要约发展的背景框架下,先是纵向比较了大陆法系中多个国家关于不可撤销要约的规定分析,然后又分析了英美法系在不同时代理论发展背景下的要约发展历程,最后横向的总结比较两大法系之间关于不可撤销要约的规定,进而引出笔者关于不可撤销要约的观点。第三部分文章在深入分析大陆法系中德国民法对于不可撤销要约的规定,又从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关于要约理论中对于不可撤销要约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剖析近代效率违约的理的缺陷,对于近代分析法学派的研究视角作出客观的分析之,跳出单独的经济价值衡量标准体系下,文章重点的分析了如何借鉴经济学理论例如机会成本、边际效益递减理论上的分析从而论证不可撤销要约在国内立法的可行性,还要从社会经济价值总量的角度计算分析到要约双方的等价交换,从而衡量要约撤销与否。文章在基本的民商法理论框架之下,笔者选择在经济学视角切入分析,希望可以对要约实现效率与公平在立法及实施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