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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过度改造而产生的。当人类意识到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潜在威胁时,便踏上了不断探索解决环境问题的艰难之路。而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赢,实质上就是在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恰好承担了平衡环境资源的两种价值的重任,因此有必要在我国构建该项制度。环境保护地役权是指,政府或者环保组织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公益的目的,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合同,限制土地权利人的部分权利,使土地更好地发挥生态效益,从而改善国家的生态环境,同时给予权利受限的土地权利人一定补偿的特殊地役权。环境保护地役权具有不同于一般地役权的独有特征,它具有公益性,具有物权与环境权的双重属性,需役地往往非特定,为实现环境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而只能有偿取得。建立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有其必要性,它是在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需要,是一条高效保护环境的新路径。在我国的实践中,实质上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合同并不鲜见,而且环境保护地役权的特征体现在部分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因此,在我国建立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通过对法国的行政地役权制度和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分析,可见将私法手段引入环境保护领域所获得的巨大成就。因此,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首先,构建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在各级政府中设立“环境保护地役权协调委员会”负责该制度的创立、实施和后续监管,根据环境保护地役权的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的实施方式,并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以实现创立该制度的目的。其次,构建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的程序性制度,包括设立环境保护地役权之前的准备程序、设立过程中的严格程序以及设立之后的监督程序。再次,构建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的支持性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中规定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从法律上对其进行保障。此外,还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实现对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全方位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