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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共服务理念的兴起,现代政府的职能更倾向于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为响应服务型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以柔性行政管理方式取代刚性行政管理方式乃是大势所趋。具有职权性、授益性、单方性、自由裁量性的行政允诺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行政允诺的出现适应了我国政府转型和经济转轨的时代潮流,但相较于实践应用中的火热情形,行政允诺在学理研究和法律规制上呈现滞后的状态,行政允诺性质认定模糊、司法审查中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司法审查规则不清等诸多问题凸显。司法实践中因行政主体“诺而不践”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愈加频繁,行政允诺纠纷是否化解得当直接影响到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建设。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崔某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为研究范本,对行政允诺的性质界定以及行政允诺案件的审查、裁判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逐一分析,紧密围绕行政允诺司法实践中所凸显的问题进行探究,并尝试提出解决路径。同时,本文以行政允诺案件的司法裁判为立足点,在现有理论指导下,尝试勾勒出行政允诺这一新型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的司法审查路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本文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崔某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的基本案情、一审和二审的裁判结果以及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案件牵涉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被上诉人作出《23号通知》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履行允诺的给付内容两个方面,即涉及对行政允诺性质的厘定以及对行政允诺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探讨。通过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对行政允诺的性质进行界定,并在分析本案司法审查问题的同时,对行政允诺案件的可诉性、司法审查的法理基础、范围、给付类判决的适用等行政允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三部分通过前文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具体分析,得出本案研究结论,即被上诉人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了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容的行政允诺,并明确认定本案被上诉人需向上诉人履行其允诺的给付内容。第四部分结合对案例的分析,从行政允诺案件的司法审查模式、审查标准、审查依据、审查限度,以及相关案件的裁判形式选择五个方面提出建议,期冀为行政允诺案件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提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