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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即第一次公开募股,是指即将要上市的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同帮助下,通过证券市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从而获得公司运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的过程。而IPO抑价,是指公司为了募集资金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其发行价格在发行首日或者短期内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使得其股票在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之间出现了差价,从而造成了较高的无风险超额收益的现象。 IPO抑价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的新股发行市场中,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不同,使得IPO抑价率在表现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在创业板开板当天,首批28家创业板企业挂牌上市,根据统计这2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当天的平均涨幅达到了106.23%,最多的涨幅超过200%。即便在市场人气较为低落的2011-2012年,创业板上市公司的IPO抑价率平均值也有30%。而在2015年,在各种因素叠加之下,暴风科技的抑价率更是达到了惊人的20多倍(以上市后一字涨停板打开后的价格计算)。 创业投资(虽然在定义上风险投资与私人股权投资有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具体的业务上很难将这两项区分开来,本文将风险投资和部分对上市前企业私人股权投资统称为创业投资)是指通过向暂时不成熟的、但拥有高成长性和巨大市场潜力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经营和管理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企业并获得高额收益的投资行为。 近几年创投行业在政策制度的支持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多有创投背景的企业进行IPO,创投机构也借IPO得以退出。因此我们认为创投机构与IPO密切相关。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市场,创业板更是因为成立时间较短,导致一些机制和体制还不完善。本文通过研究创投机构与我国创业板上市企业IPO抑价的影响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符合我国现状的解释,这有助于相关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创投机构发展的政策或措施,为创投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有助于提高一级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和二级市场的融资效率,同时对于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营环境、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选取从2010年6月1日开始,截至到2015年12月31日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406家企业作为样本,剔除掉温氏股份(吸收合并上市,无新股发行数据)和大华农(已退市,无新股发行数据),实际样本为404家上市企业。本文把创投机构与我国创业板上市企业IPO抑价的影响关系作为研究重点,将其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来分析。第一个部分研究的是创投机构支持与创业板上市公司IPO抑价之间的影响关系,第二个部分研究的是创投机构特征和创业板上市公司IPO抑价之间的关系。本文一共有六个章节,每个章节的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章是引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本文的创新点等。 第二章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理论综述。首先回顾了与IPO抑价有关的研究理论,其次梳理了国外学者总结出的创投机构和IPO抑价关系的主要三种理论:认证理论、逐名效应理论、逆向选择理论,最后对近几年国内对创投机构与IPO抑价关系研究进行了回顾,并完成述评。 第三章简要对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进行了回顾与展望,并大概介绍了我国创业板的一些概况。 第四章开始对创投机构支持与创业板上市企业IPO抑价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将创业板上市企业作为总体数据,以2014年为分界点分为2010-2013年和2014-2015年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首先根据理论提出假设,然后再进行实证分析。 第五章是对创投机构特征与创业板上市企业IPO抑价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在第四章的基础上剔除了无创投机构支持的企业样本,同样将剔除后的样本数据分为2010-2013年和2014-2015年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分析。这里选取了创投机构的五个特征,并根据理论对它们与IPO抑价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假设,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 第六章总结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并从创投机构、市场投资者、上市企业、监管机构四个角度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最后指出了本文的研究局限。 本文采用了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在理论上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相关假设,然后以收集整理的数据作为样本,使用统计软件如SPSS、EXCEL、R语言等对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检验方法用到了独立样本t检验、描述性统计、异方差检验、多重共线性检验以及多元线性回归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监管机构在2014年初进行了新股发行制度与交易制度改革,极大的推升了IPO抑价水平,导致2010-2013年与2014-2015年这两个时间段内的IPO抑价水平显著不同。 第二、在本文研究的两个时间段内,创投机构对IPO抑价的影响都不显著,但2014-2015年显著性有很大程度的提升。 第三、参与上市企业的创投机构声誉都比较低,但经过几年的发展,在2014-2015年创投机构声誉对IPO抑价表现出了显著的抑制作用。 第四、创投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在2010-2013年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有效降低了IPO抑价水平,但在2014-2015年对IPO抑价没有显著影响。创投机构持有上市企业股权的时间并没有影响市场对企业价值和股票价格的判断,其对IPO抑价水平没有影响。 第五、不同背景的创投机构对IPO抑价的影响不同,相比于外资机构,国有背景的投资机构在2014-2015年与IPO抑价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国有资本的介入会使上市企业收到一定的约束和管制,这会增加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推高IPO抑价水平。民营背景创投机构在2014-2015年对IPO抑价显现出一定的抑制作用,但还不够显著。 第六、通过前文描述性统计,本文发现有一定声誉的承销商在选取服务对象时,总是选取融资规模较大的那组上市公司,这说明承销商作为中介机构,服务费是它选择服务对象的主要标准。 本文的创新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本文在参考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创投机构特征的选取上更为全面,同时对数据选取的依据也做了更为实际的规定,比如在考虑创投机构的认定依据时,注意到一些上市公司会成立自身的投资持股平台,因此将这类公司排除在外。 其次,本文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也做了很多工作。比如针对创投机构背景这个变量,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逐一查找创投机构的资料并进行认定,而对于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披露的创投机构信息,还需要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做进一步查询。对于创投机构声誉和承销商声誉这两个变量,需要参考第三方机构每年公布的榜单,有些学者做研究时将参考标准固定为某一年的榜单,这对于数据的时效性以及准确性都有影响,而本文在处理时更新了每一年的榜单作为参考。 最后,在2014年实施新的股票发行制度后,新股首日收益率较之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本文采用了分时间段的对比分析方法,既能够避免数据失真产生的误差,还能够对实证结果进行比较,丰富研究结论。 本文的不足与未来展望如下: 第一,本文进行了分时间段分析的方法,样本数量不够多,时间跨度也不够大,这可能会影响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第二,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认为分行业分析更为合理,这样可以排除许多非本行业因素产生的干扰,但由于数据样本较少,分行业讨论会导致样本数量更少,因此放弃了这种方法。 第三,本文对创投机构研究选取了五个特征,而有一些特征比如创投机构对企业投资次数等也可能对结论产生较大影响,但由于这类数据难以获得,对本文的研究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希望未来在数据样本足够丰富,时间跨度足够大时,能够在区分行业的基础上,对创业板市场上创投机构支持企业与无创投机构支持企业对IPO抑价的影响做更深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