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程序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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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实施的内容众多,其中行政首长负责制是目前法律规定最少,但却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行政首长在理论上是各级政府的最高领导者,权力很大,公权力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容易滥用,因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当前宪法实施中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反腐倡廉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一项制度问题,它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更关系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要规范的是行政首长的权力。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当代政治制度中责任政府建设的普遍模式。改革开放以后,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行政首长负责制开始在中国行政领域逐渐得到施行,中国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中国开始有了宪法依据。该制度施行对于提高行政效率,特别是行政决策效率有积极作用,改变了以往集体负责,实际上却无人负责的局面,对明确责任范围,强化行政首长责任意识有积极意义。然而,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社会行政事务日益繁杂,行政权呈现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公民民主、法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不断运行,其缺陷也渐渐显现,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的关系未能理顺,行政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法律对行政首长职权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首长权力过大,又缺乏程序性法律约束,行政首长“一言堂”“拍脑袋决策”等现象时有发生,滥用权力,导致决策失误,滋生腐败,严重危害了公众利益,社会利益。通过程序法在行政首长职权、权力运作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进行规制,既是规范行政首长负责制本身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法建设的需要,更是依法治国的内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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