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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种理论体系,以著名的“癖马案”为起点,产生和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经过弗兰克、弗洛登塔尔及修米特等德国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期待可能性理论最终成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概念。如今,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在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环节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和运用。签于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仍然存在诸多的差异,而且各国学者们对该理论的适用问题更是存在很多的争议。目前,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还未作出正式的借鉴和引进。为此,本文将从该理论的概述、地位价值、在我国立法的体现以及它的判断标准四个方面入手,尤其是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方面,对期待可能性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正文部分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产生和发展,及其对域外的影响。第二部分论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和价值。在论述地位的时候,笔者对其地位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在我国刑事立法当中,期待可能性理论思想的体现问题。该部分是从人的本性方面、意志自由方面以及责任能力方面展开论述的。最后是第四章,也就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这一部分里,笔者首先介绍了目前学界中存在的几种不同的判断标准学说,然后对这些不同标准学说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见,最后,通过总结和分析前人各种不同标准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的标准——类型化的平均人标准,并就该标准重点阐述了它的概念、理论基础,最后就该标准在司法适用中怎样操作也作了一些简略的探讨。总之,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上值得研究和借鉴。我们应当在立法和司法环节中,以积极的态度和坚定的信念,来认真研究各种法益在冲突状态下的考察、比较和评价。让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实务环节中绽放其独有的魅力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