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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对刑事和解进行着广泛的探索,然而由于对刑事和解的概念、构成及本质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和认识,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混乱。本文通过对法国刑事和解立法和实践的考察,引出对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思考;由此出发来认识目前国内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并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出简略的建议。
广义上的刑事和解可以是一种就刑事案件进行和解的理念,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本文讨论的是作为一种制度形态的狭义刑事和解,并将其范围限定在刑事公诉案件当中。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至少包含三个限定:1、和解不同于调解,是双方协商而非由第三方居中协调;2、刑事公诉案件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的追诉,所以和解的双方应当是国家公诉机关与犯罪行为人双方;3、刑事和解是“就公诉实行和解”,是国家公诉机关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的协议,侧重于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部分进行和解。
刑事和解的直接目的是挽救和帮助一些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主动认罪和确有悔改可能的犯罪行为人;根本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同。
刑事和解处置的是刑事责任问题,代之以一些惩罚教育性的制裁。这类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实,挽救犯罪行为人最彻底的方式就是不起诉,不给他贴上“罪犯”的标签,所以刑事和解最适宜进行的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和解的处理方式并不仅局限于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刑事和解是一种政策、理念性的名称,具体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事和解是国家公诉机关通过行使公诉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的惩罚性公诉替代措施。刑事和解的本质可以理解为以下三个特征:1、公诉替代性;2、刑事契约性;3、选择性。
从1999年起,法国已经在其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compositionpénale),并在适用中不断修改完善,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流畅清晰,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的程序,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法国是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典范,其刑事立法及实践可以帮助我们厘清刑事和解的本质。
本文的具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章介绍法国刑事和解的立法与实践状况;第三章分析和论述刑事和解;第四章介绍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探索及发现的问题;第五章对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