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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不足而出现的,是一种具有“准刑法”性质的救济手段。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主要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随着实践发展,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合同案件。对于在合同责任领域是否可以适用该制度,学者们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本文以合同法为视 角,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取向,从法经济学角度论证了我国合同法领域引入该制度的正当性。在本文的第二章至第三章,笔者分别阐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征、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列举了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性的争议。在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首先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责任领域的独特价值,即该制度扮演着充分补偿受害人、惩戒违约方、遏制严重违约行为的功能;接着笔者对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合同责任领域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在本文的第五章,笔者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合同责任领域具体适用时的相关问题,并赞同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情形的违约案件。笔者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