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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是一个国家完整而统一的金融体系中相互对称、平行、并列与互补的重要金融机构。两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业的发展乃至市场经济的改革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然而二者在实际的运行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政策性银行利用资金、信息、利率以及贷款期限的绝对优势与商业银行争抢业务。并且,随着各国对政策性银行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以及政策性银行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其业务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这种不和谐的现象呈现出一种愈演愈烈的状态。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违反了WTO公平竞争的原则,引起了现有金融生态平衡的破坏,而且还导致了政策性银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效率的低下,最终不利于政策性银行目标的实现。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已有17个年头,然而我国至今仍未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立法先行”的立法模式相比,我国有关政策性银行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立法滞后和空白的现象严重。立法供给的严重不足是导致二者业务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还存在着对其监管不力以及现行的委托代理模式不健全的问题。以上问题的存在是导致二者业务冲突的十分重要的原因。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笔者提出了解决二者业务冲突的相关法律对策:第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增加法律的供给;第二是加强对二者业务运行的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的主体和监管的内容;第三是引进新的业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式。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冲突的问题提供一些法律解决的对策,以明确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同时,澄清一些政策性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理论和实践误区,为未来政策性银行法律的出台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