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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真正不作为犯而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范围界限具有模糊性,故而学界至今未能就其义务来源达成普遍共识。目前,我国通说采用的形式四分说。其中,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形式来源之一的先行行为,相对于其它三种义务来源而言,具有形式多样且在判断时没有可凭借文本的特点。故而在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能否构成先行行为,通常需要依据行为人是否与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偶然的特定关系来进行,而这也将增加先行行为范围界定的困难。同时,这种模糊性直接导致了在侵害合法利益时,防卫行为1能否归入先行行为范畴之内存在较大争议,而该问题又直接涉及到在对防卫过当进行处断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的确定。从防卫过当现有的合并处断方式来看,司法者基于“禁止重复评价”“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正当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可能导致罪数混乱”等方面的考量,对防卫人的保证人地位持否定态度。然而,司法者的上述忧虑能否成为否定防卫人作为义务的条件,值得进一步考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否定防卫人的作为义务还将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处断不协调、共犯认定困难等。因此,有必要以防卫过当的处断为视角,在解决司法者所忧虑问题的基础上,就防卫人的保证地位予以论证,以保证在对防卫人的防卫过当行为进行处断时,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否定防卫人作为义务的观点进行反思。针对防卫过当,我国目前采取的处断方式是以否定防卫人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的合并处断方式,即否认防卫人在防卫行为实施结束后存在不作为行为,将防卫行为实施阶段和实施后的行为阶段视为一个整体的行为过程进行处断。但是,否定防卫人具有作为义务的现有理由,如肯定防卫人的保证人地位会导致重复评价、可能导致罪数认定混乱等并不能成立,反而会引发诸如罪责刑不相适应、处断不协调、共犯认定困难等问题。故而,肯定防卫人的保证人地位存在必要性。第二部分,对防卫人在一定条件下理应具有保证人地位的观点进行直接论证。先行行为作为形式四来源之一,其能够使得相应的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且该观点已为我国大部分学者所接受。同时,将防卫行为归入先行行为的范畴,符合基本法律逻辑、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以及法益平等保护原则。因此,不分情形地否定防卫人作为义务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当然,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防卫人的保证人地位都应当肯定。质言之,防卫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在防卫行为实施结束后的具体情形上存在限制因素。第三部分,通过证明以肯定防卫人作为义务为前提的分割处断结果符合刑法中的相关理论,来实现对肯定防卫人的作为义务进行间接论证。分割处断就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以防卫行为实施结束为分割点,将防卫行为实施阶段的行为和实施结束后的不作为进去区分,继而以此对防卫人分别定罪处罚的处断方式。相对于合并处断而言,分割处断能够克服合并处断方式中的弊端,保证防卫人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处断结果也能经得起因果关系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罪数理论的推敲。第四部分,在明确防卫人作为义务现有履行方式及其不足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分工理论和因果关系支配理论提出“通知即为履行”方式,以对现有履行方式进行修正和补充。一般来说,对主体是否具有特定义务进行论证,通常存在两个结局:要么将论证结果作为处罚之依据,要么根据论证结果要求其积极履行特定义务。故而,对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进行探究存在必要性。所谓“通知即为履行”就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防卫人通知特定对象代其进行履行且在所通知对象到场后,其作为义务视为履行完毕。该方式能够有效克服现有履行方式在防卫人履行积极性不足、履行时可能遭受重复侵害等方面所存在的弊端,从而有利于促使防卫人对相关法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