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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承载着广大农村集体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广大集体成员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有了更细致的定义和划分,但应该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承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整性,但是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限定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处分权与收益权权能,从理论上造成了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完整。在现实中,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此种限制造成了集体土地背离法律规定,采取私下入市,形成繁多的土地隐形市场,造成土地市场的混乱。除此外,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集体土地征收权被滥用的制度前提。总的来说,我国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易损害广大集体的利益,从而导致社会混乱,因此,此选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重构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以达到从理论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以期在实践中消除现有制度造成的弊端。具体来言,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概括。首先,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简要概述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阐述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涵义,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构成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本文尝试从所有权权能理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出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在所有权权能方面,主要阐述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失处分权与收益权两项权能。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适用方面来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造成集体土地的私下入市,导致隐形市场繁多以及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其次,目前来言,国家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级市场,基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巨大利益诱惑,国家对集体土地滥用征收权的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出让,从而使得国家独享处分权与收益权,面对因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而带来的巨大增值利益,国家无法保持中立。第三部分,通过第二部分的阐述,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被予以揭露。在此基础上,笔者谈到了重构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四种代表性制度模型,分别为国有化制度模型、私有化制度模型、混合制度模型以及改良制度模型。在阐述了各种制度模型的基本含义后,从各制度模型支持者的立场出发,分别介绍了各制度模型的优势。第四部分,笔者以政治、经济、法律原则为标尺,对四种代表制度模型进行对比衡量,分析各种制度的劣势,得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重构应以改良制度模型为选择,即以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自由出让为出路,而放弃国有化制度模型、私有化制度模型以及混合制度模型。第五部分,基于本文第四部分的分析,既然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应以改良制度模型为出路,在此部分,笔者尝试对改良制度模型中的具体机制进行构建,以期能完成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解决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所产生的现实弊端。具体来说,第一,在采取改良制度模型时应区分土地用途,若属于公益性用途,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征收出让,若属于非公益性用途,土地使用权由集体自主出让。第二,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以确保改良制度模型中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法可依。第三,笔者尝试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出让制度的具体构建以及出让利益分配几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以期构建的改良制度模型具有可实施性,从而完成对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第四,考虑到国家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重构中起到相应的监管作用,笔者在本文中尝试对国家的监管内容进行一个初步的构建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