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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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为载体进行的传销案件越来越多,“善心汇”、“暗黑币”以及“太平洋直购”等案例的先后曝光就是在传递传销不断变种需引发重视的讯号。这些新型的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或是资本运作的名号,建立网络平台,以网络营销为幌子,尽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事实上仍然在进行着不断发展下线的传销犯罪行为。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既保留了一些传统传销活动的组织结构特征,同时吸收了互联网平台传播迅速广泛、隐蔽性强的特征,一旦运作起来,敛财速度之快、所造成的危害之大令人瞠目结舌。本文从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引发的争议焦点出发,对类似案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新型网络传销案件日后的办理和打击工作提供一些思路。本文将分为四个章节来展开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适用的研究:在第一章中,笔者介绍了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新模式与主要特征;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暗黑币”案的争议焦点,引出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对现有的传销犯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了反思,指出现有法律规范在规制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存在的不足。第二章围绕新型传销组织的层级和人数问题展开。首先将新型网络传销组织层级新形态与传统的“五级三阶制”进行比较分析,并指出面对形态各异的新型网络传销组织层级结构时应把握的重点;其次分析了在确认传销组织人数时出现的新情况,即以他人名义自己出资扩充下线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是发展下线的行为。第三章是对新型网络传销犯罪中计酬方式的研究。经2013年司法解释的确认,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正是因为司法解释对其作出非犯罪化的处理,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分子在之后设计出的新的计酬模式都试图伪装成团队计酬以免于刑事处罚。对这种新型计酬模式的认定关键就是将其与团队计酬区分开。第四章分析了本罪的犯罪主体“组织、领导者”在界定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新型网络传销活动日趋复杂,诸如技术人员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这样的成员是否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存在疑问。且目前实务中的认定标准过于形式化,难以对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做出有效指引。笔者提出了设想的网络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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