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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为了保证法院生效裁判的公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我国再审程序的功能多元,致使司法无所适从。明确再审程序的功能,对再审程序的设置和司法适用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写作思路。立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组装,体现了对学者研究成果断章取义的吸收,并结合了解决实践中问题的需要。致使再审程序没有成为在一个程序中实现多个功能的简约设置,却带来了功能定位不明的问题。本文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论证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为补救的过程。第二部分阐明了再审程序功能多元的困惑。首先,再审程序目的多元,功能模糊的问题。再审程序承载着法律、社会和政治等多重目的。目的多元带来再审程序功能多元。其次,通过再审事由看功能多元,"实体性再审事由"指向再审程序的监督功能,"程序性再审事由"指向再审程序的补救功能,再审事由的具体化和细化,表明了再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最后,再审功能多元带来了多元功能之间的相互冲突及功能变异的弊端。多元功能相互冲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频繁,再审难,各地对再审操作混乱。多元功能冲突导致再审程序无法通过制度同化实现功能整合。功能变异表现为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已成为三审的替代,导致再审程序偏离本位功能而产生变异。第三部分揭示了再审程序产生功能多元的成因。1)再审制度失灵,我国终审法院级别较低,审判人员司法水平参差不齐,再审程序作为审级制度的弥补;2)审判权本位主义的影响。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审查都是由审判权主导,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审判权受前苏联监督模式的影响,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倾向;3)维护司法权威和既判力理论的影响。司法权威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司法权威要求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法院作出的确定裁判事项后,既判力理论要求当事人不得就原案件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也不得对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提出相反的诉讼主张。要求法院不得重复受理并作出与原判决相违背的裁决,对后诉裁判产生约束力;4)追求实体公正的观念根深蒂固。"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指导思想带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结果,对再审程序发展产生很大影响,过分强调了实体正义而忽略了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价值。第四部分是再审程序功能定位。以维护既判力为前提的补救功能,其内涵是有限纠错。"有限纠错"与"有错必纠,全面纠错"相对,补救功能和有限纠错的思想要求摒弃降低再审门槛、泛化再审适用的不合理思路。将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为补救,有助于提升司法权威。通过比较法研究,论证国外立法补救理念对于维护既判力和纠正诉讼瑕疵的意义。他们对非常有限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案件进行再审,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在再审程序中,出于维护既判力的需要,再审程序设置了非常严格的启动条件,体现了补救理念;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现了在诉讼中从追求实体正义到追求程序正义的转变,对诉讼瑕疵的不论通过上诉审救济还是特别程序救济,以补救为原则。第五部分论述了实现再审程序补救功能的路径。对再审程序内部,以补救理念重构再审程序启动条件,设定严格的启动条件。对再审程序外部,让其他功能通过周边制度的完善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