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随之提高,夫妻共有财产的种类和价值呈现增多、增高的趋势。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构成一个家庭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家庭得以维系的根本。因而,各国立法中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处分权、处分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并且,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不断变化,各国的立法仍然处于发展和变化之中。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有着平等的处分权。然而,出于各类不同的原因,在现实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本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给第三人以获得经济收益或者达到其他目的的情形时有发生。因而,审判实务中,存在大量非处分方请求确认擅自处分方的处分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涉及第三人利益、以及市场交易的秩序和稳定性。当非处分方和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如何取舍以及如何达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重要。因而,本文针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突显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具体内容如下:首先,本文在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对擅自处分行为的性质与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并结合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善意取得等民法理论对擅自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第二,本文将擅自处分行为分为无偿赠与和有偿处分两种,分别进行讨论。其一,在无偿赠与的情况下,第三人并未支付对价,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偏重于对非处分方的权益保护,在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利益返还规则方面进行了有利于非处分方的法律规定。鉴于普通第三人与婚外情人涉及不同的法律道德因素,因此本文将接受无偿赠与的第三人分为普通第三人与婚外情人两种情况加以探讨。本文选取了相关司法案例进行评析,由于裁判者对相关立法及理论的理解不同,因此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也反映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二,在有偿处分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支付了对价,因而,法律制度设计就变得更为复杂,突出表现在,立法中多项民法制度和理论,如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被运用于该问题的解决,价值理念的冲突不可避免,利益的平衡也更加困难。而在司法实践中,也突显出对非处分方的利益保护存在严重不足。本文在该问题上,也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足给予评析。最后,本文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之上,并参考域外的立法例,对夫妻一方擅自无偿赠与、及擅自有偿处分共同财产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期更好处理好第三人与非处分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加强对非处分方的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