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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日益显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至今已有20多年,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息过。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再一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推到了聚光灯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设立以来,使用率急剧上升,成为仅次于贪污贿赂罪的明星罪名,尤其是近些年,更是被频繁使用在落马高官的涉案罪名之中。2004年10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衡水市建委主任、建设局局长徐殿仓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现有财产中,3162582.57元人民币不能说清合法来源。2007年4月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高院法官孟来贵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法庭审查查明孟来贵、其妻张素英对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人民币192万余元、美金5220元、港币5000元、日元42000元、韩元112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均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8年9月漯河中院对原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罗开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六年。经法庭审查查明其拥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人民币736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2年5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赣州市市直机关工委正处级干部胡健勇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经法庭审查查明,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健勇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当然,随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广泛应用,围绕本罪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作为“刑法中最具争议的罪名”本罪从立法价值、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到证明责任等方面都存在不小的争议。其争议涉及内容之广泛、争议程度之激烈,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中是非常少见的。本文笔者拟从其发展沿革入手,对本罪的立法价值、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证明责任等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本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展沿革和价值分析。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以及立法背景与沿革。通过深入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充分肯定了本罪存在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回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与沿革,从历史发展的趋势中分析本罪改革的趋势。第二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本部分拟从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方面入手,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论述。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也就与其持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的本质特征相吻合;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合法,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此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只是注重探讨了离退休人员以及一般人员是否适应本罪;而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第三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争议及解析。本部分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通过解析理论界的其他观点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历来都是一个受争议的罪名,因此对所争议的问题逐个剖析,对研究本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本章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问题、自首问题、证明责任问题、法定刑问题以及追诉时效问题进行了探讨及评析,从而为准确完善本罪提供了相应的根据。第四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完善。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完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制度建设上提出建立健全相适应的各项配套制度,如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机制和监督制约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