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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民生保障”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聚焦的一大热点,党的十八大报告也将民生问题作为各级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而贯穿每个人“生、老、病、死”、记载一生的社会保险问题,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愈加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构建了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然而,九十年代初正式起步的社会保险制度虽历经数十载,发展到如今阶段,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偷逃社会保险费现象严重,目前无法得到有效规制,特别是在刑法规定方面,几乎是白纸一张。本文就偷逃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展开论述,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本文共计三个章节:第一章首先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现状问题切入,引用了一些切实的数据和专家的观点,指出了目前社会保险资金整体严重不足的窘境。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尽管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短期内难以改善基金不足的现状,但其中法律规制存在疏漏,参保单位及个人缴纳意识缺失,偷逃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泛滥是不容小觑的症结所在。偷逃社会保险费现象呈现出偷逃手段趋于多样,偷逃案件数量趋向高发,基金损失趋于严重的特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第二章阐述了对偷逃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思考,主要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体制缺失,对该行为法律规制手段不足,引入刑法规制条款的必要性论证,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税费合一和我国税费双轨制征收管理模式的不同,论证我国社会保险费保护机制在借鉴税收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的同时,又因其不同于税收管理的特性,需单独设置社会保险费刑法保护条款的必要性及法律意义所在。第三章是对偷逃社会保险费行为刑法规制制度设计的具体构想。从分别设立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罪、逃避追缴欠费罪和抗拒缴纳社会保险费罪三罪的必要性、它们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本文做了具体而又大胆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