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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然而,随着贸易的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达,合同关系日益复杂,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断受到冲击。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突破的一个例证——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决非偶然,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研究日益成为热点。与世界各国十分重视通过立法确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上也研究甚少。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试图把握住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真正内涵,挖掘出第三人利益合同背后的理论基础,为构建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提出设想,以期对我国将来修改《合同法》或制定民法典提供一定的参考。本论文由引言和六个部分组成,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分析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将其与相关概念逐一加以区别。首先,文章具体阐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以下法律特征: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之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依照合同的规定,直接独立地取得合同权利;第三人通常只享有权利;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然后,笔者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分别与美国法中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德国法中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以及债权让与等相关概念(制度)进行了比较,以期能够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第二部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的根据及价值。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三点内容: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理念、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基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价值及功能。首先,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理念中,笔者研究了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指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在整个合同法理论乃至私法理论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次,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价值基础中,笔者介绍了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合理存在的五种学说:转移说、代理说、无因管理说、承诺说、权利直接发生说。笔者认为,如果仅从法学理论本身来分析,不能从根本上揭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根源,应从社会经济关系中去寻找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的必要性。人们不应把法律看作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而应将其与其他社会现象联系起来,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应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和检验,传统法系的封闭概念必须被打破。最后,作者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价值及功能。第三部分为比较法上的考察。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分别论述了英、美、法、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和现状作出了详细的介绍。通过对这些国家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制度的研究,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仅在实践中产生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且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显得格格不入。第四部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构造及成立要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补偿关系与对价关系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两个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原因关系,但二者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起着不同作用。其中,补偿关系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要件,笔者主要论述三点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须有效成立合同;须以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为内容;第三人须确定。第五部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该部分阐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均产生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效力。第三人的权利直接来源于合同规定,其享有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及相关的赔偿请求权;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及相关的赔偿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也可用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来对抗第三人。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涉及第三人,故其解除的法律后果也有独特之处。最后,文章对我国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不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则的规定,我国法律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及一些特别法,但由于缺少一般性规则,导致在具体法律没有规定时,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完善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参考国外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作者在文章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