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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专利法律法规的实施,药品专利申请及有关药品专利保护诉讼案件的与日俱增,举证责任作为贯穿于药品专利保护各个环节的枢纽,其规则的运用及其运用是否得当与药品专利能否获得保护、以及是否得到最充分的保护这一结果密切相关。本论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对涉及专利保护以及举证责任问题的现行法律法规与相关文献进行调研,总结药品专利保护中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现状,发现虽然现状研究中药品专利保护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多体现为侵权诉讼程序中的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举证责任倒置,但药品专利保护所涉及其它程序中举证责任规则的适用同样具有药品专利自身的特点,并据此撰写综述以及归纳药品专利保护五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各自的特点。本论文还通过案例分析法对药品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行政诉讼、侵权诉讼案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评析,从案例的角度探讨与论证药品专利保护程序中对举证责任规则的运用。本论文研究主要包括药品专利申请程序中举证责任研究、药品专利复审程序中举证责任研究、药品专利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研究、药品专利行政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研究以及药品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研究五项内容。药品专利申请程序适用行政许可法举证责任的特点,由申请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核实责任;以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22条第3款为切入点主要研究双方当事人针对药品产品、方法以及用途发明各自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药品专利复审程序适用行政复议法举证责任的特点,被申请人(作出驳回决定的原专利审查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复审前置程序中提供其作出驳回决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复审请求人则被赋予主动举证的机会。药品专利无效程序从根本上讲属于行政监督程序,但却适用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特点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地承担举证责任;主要论述了该程序与专利申请、复审程序在证据学意义上举证责任的不同,就直接涉及技术方案本身而言,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可以持不同的主张,但对各自的主张履行的举证义务、举证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度与专利申请程序中基本一致。药品专利行政诉讼程序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无效宣告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分配举证责任,适用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特点,举证的义务主要在被诉行政机关专利复审委员会。药品专利侵权诉讼程序涉及法律地位平等的专利权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事实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特点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地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之处在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论文研究旨在对药品专利保护中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抽象出既符合专利程序特点又符合药品自身特点的举证责任规则的运用规律,对其进行理论层面的归纳总结,以及对该规律今后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借鉴,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药品专利保护中举证责任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