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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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危险驾驶,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足以导致严重危险的驾驶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疲劳驾驶、超载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等行为。如何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予以研究:第一部分,危险驾驶行为的理论界定。主要阐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特征、基本类型,以此为深入分析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危险驾驶行为的域外刑事立法。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了本国刑法规制的范围。由于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的立法模式不尽一致,但无论何种立法模式都对危险驾驶行为有着积极的遏制效果,这为我国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第三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分别从法益侵害的严重性和动用刑罚的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认为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存在刑法认定的空白,将其入罪将有效地预防道路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第四部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分别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体要件进行分析,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第五部分,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主要阐述了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第六部分,危险驾驶罪的不足与完善。包括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拓宽,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亟待细化与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宜提早应对醉驾入刑带来的执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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