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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民的权利呈现出了日益扩大的趋势。然而,正如“无救济便无权利”所表达的,权利救济对于我们的意义,在某种层面上,甚至优于权利本身。尽管绝大多数纠纷的处理能够由司法机关来完成,但仍然有一些纠纷需要行政机关的介入才可以得到解决。因此,在市民社会中,公众应当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机会介入社会管理之中,成为决策制定的一份子。请愿权作为一种古老的权利,应当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新的作用。公民请愿目的不应局限在寻求国家机关对其权益的保护方面,更应当在国家法律制定、政策实施等方面发挥其作为公众参与的特殊力量。实践层面,现行的信访制度就是公民请愿权行使的表现形式之一,我们完全可以将这种实践中的信访形式提升为公民法律上的请愿权,使公民能在公众参与的层面行使这项权利。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对请愿权的历史及现状进行了分析;运用实证分析法,对公民请愿权的现实状况及完善进行了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请愿权的一般理论。首先对请愿权的概念、特征进行概括,并对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请愿权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认为请愿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然后,对请愿权的发展历史做简单梳理。最后,从基本人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安全阀理论的角度,阐述请愿权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域外公民请愿权宪法保障的经验借鉴。简要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的请愿制度,同时还列举了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请愿权的内容。最后,总结了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公民请愿权宪法保障现状的分析。首先叙述了我国宪政史上历部宪法文本中对于请愿权的规定。然后,通过对两个事例的简要描述,介绍了现实生活中公民行使请愿权的方式。最后,对我国现行法律中请愿权的保障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无论是宪法及法律层面还是现有的制度层面,都缺乏对请愿权的相关保障,而且传统观念也制约着请愿权的发展。第四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国公民请愿权宪法保障的建议,对如何完善请愿权的保障进行了阐述。在立法层面,应当将请愿权明确的写入宪法,并制定《请愿法》;在具体制度层面,应当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在公民意识层面,应当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公众参与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