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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建筑技术进步,我国已经引入“(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建筑物可以分为“单建地上工程”、“单建地下工程”、“结建地上工程”、“结建地下工程”等四类,但是,我们在构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系时,应当主要以“单建工程”作为预设目标。对于需要创设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土地权利)的地上地下空间建筑物概况分析,这些建筑物必须具备两个特征:(1)是没有和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单建工程,且(2)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不享有该幅土地的所有权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权设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城市土地所有权人——国家。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设定。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加强对于既有土地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关于地上或地下空间建筑物地面出入口、地面支撑物的权源问题,我们应当拓展思路,不应当局限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适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选择地役权形式。对于设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基本上可以沿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但是,由于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的特殊性,其审批程序应当作一些调整。参照有关地方实践,应当以实际建造的空间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范围作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并以此进行权利登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必须在空间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已经获得通过,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才可以进行。为了保证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更为顺利地设立和运行,可以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创设之初,即要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以协议的方式达成一定的约定,并在此后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运行实践中予以执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相应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1)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义务。(2)遵守城市建设规划等权利限制。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事由有:权利人抛弃权利而消灭;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而消灭;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消灭;因为约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