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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率管制尚未放开的现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通道业务一方面帮助银行隐藏信贷规模、实现资产“表外”扩张;突破理财投向限制,追求高风险利益,逃避监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通道业务实质上连接了存款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中介,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互补协同以及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 本文拟选取作银行理财资金的通道业务这一微观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第一章概述部分,在法规层面未作出明确定义、通道模式不断创新的前提下,提出只要能够满足够绕过监管,帮助银行实现信用扩张、藏匿信贷或者突破理财投向限制的基本功能,即可被认定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通道业务的内涵式界定;对于其天然逐利性、交叉产品的基本特性作出概括;第二章,在梳理信贷类银信合作模式、信托收益权等衍生模式的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对于理财资金的通道业务中所蕴含的法律结构和基本风险点予以说明。第三章,选择2012年8月证券业创新大会松绑券商资管为时点,对信贷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期、泛资管时期两个阶段对银行理财产品通道业务监管路径进行梳理,对于涉及监管措施进行评价的基础上试图对于监管逻辑的转变进行说明。第四部分,给出相应政策建议。首先、对于行政强制与审慎监管、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通道业务“疏”或“堵”三对二元概念进行梳理,作出价值选择。其次,在确立审慎监管、功能监管、通道业务以“疏”为主的监管思路的指导上,相对应提出完善审慎监管的风险监管模式;构建功能监管制度,实现对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完善风险真正出表方式,引导理财资金对高收益的天然逐利性的监管对策建议,最终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路径提出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