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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茹发展,经济领域中出现了大量隐名投资行为,隐名出资是一方依据书面或口头约定将资产交由他方与他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记载他方的姓名或名称,而实际出资人则不记入章程和股东名册。隐名投资虽然可以带来比较可观的收益,但却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不仅隐名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而且还会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极易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不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因此隐名投资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且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这种“隐名”的投资现象做出明确的界定,如何正确处理因隐名投资而引起的各类纠纷,司法界至今仍没有一个完整而合理的解决方法和裁决准则,而学理界则更是为了这些纠纷的性质与规制方法争论不休。本文的论述目的是希望通过分析隐名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的根源以及争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从而寻求出处理和减少隐名投资纠纷的途径。
除引言之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括地介绍隐名投资行为,从隐名投资概念入手,将隐名投资人同《公司法》中其他名不副实的股东分别作以比较,以明确界定隐名投资行为,并且深入分析法律特征、成因及类型。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隐名投资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于隐名投资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了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主要将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内部的法律关系;第二类是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在权衡“实质说”和“形式说”的利弊后,针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法;第三类是隐名投资人、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上加以分析。第三部分则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实践中具体出现的情形,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阐述,以期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隐名投资的完善措施。本章通过对隐名投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法律的保障还远远不足以保护隐名投资中各方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隐名投资风险,应当及早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设想,即将信托制度引入隐名投资领域,希望能够使其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