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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并走进人们的生活。它在带来一些系列的刑事犯罪问题的同时,也因案件管辖权难以确定、鉴定意见的运用难度大、案件事实的证明难度大等原因,而对传统的刑事审判活动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针对无人驾驶汽车案件犯罪的特殊性而对其刑事审判程序做出某些特殊规定实属必要。首先,在确定无人驾驶汽车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时,通过梳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基本依据和理念、理论,提出此类案件应当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并且犯罪地的范围要予以适当扩大。其次,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犯罪往往与高科技有关,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而在审判过程中无疑需要大量使用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这类鉴定与对其他专门问题的鉴定会有所不同,故需要通过对鉴定人资格的特殊规定、鉴定意见在庭审上的特殊质证规则以及认证规则来明确此类鉴定意见的具体运用规则,以此来解决鉴定意见运用上的棘手问题。最后,在证明活动的处理上,通过公诉方和被告方证明责任的划分以及对于证明标准的适当降低来解决无人驾驶汽车犯罪案件证明难度大的特性。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犯罪案件刑事诉讼问题的前沿性较强,没有多少资料和成例可供参考,因此这里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可能缺乏一定的实践性,难免有所偏颇和不足。但是,面对一项新兴事物带来的法律空白必须要给予一定的回应和重视。通过理论研究,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上的特殊问题提出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相关解决方案或设想,乃本文之写作初衷和目的,并期望能引发方家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