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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导论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私人不愿提供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农村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或社区提供,提供者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而按补偿成本的原则收费,向公众提供。其最终目的是提高农村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农民负担问题出现在 80 年代中后期以后。当前的农民负担问题依然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任务还十分艰巨。农民负担有着深刻的内涵,它既是一个客观范畴,也具有主观特性;既有量的规定性,也具有质的内涵;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而且具有政治属性。我国农民的负担共有七重。第二章 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产品及其供给的一般理论西方经济学公共产品一般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在于消费者按公共产品消费中边际效用水平真实地表示公共产品的需求,从而相应地承担公共产品的成本。然而,这也正是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困难之所在。为解决公共产品有效供给问题,必须设计出一种机制,能够准确提示人们的偏好。第三章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与农民负担现状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一种以集体利益高于农民个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农民集体力量为源泉,但忽视农民个人偏好和产权,强加于农民的约束型供给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虽已明显发展和趋于完善,但仍滞后于现代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方面仍然维持和延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不适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最大化的私人竞争机制占据主导位置,以至于具有外部效应 2的公共产品无法有效地由私人提供,只能由各级政府参与进行供给。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乡镇财政的财力不足,较少顾及需求者的需求及农民本身存在的文化特质等原因,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农民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了农民利益。第四章 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公平与效率分析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仅存在效率较低的问题,在某些方面也有失公平,主要表现在:城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均衡;农村各地区间公共产品供给不公平性;农村公共产品负担成本不公平性。我国农村现行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在效率和公平两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借鉴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理论,根据我国农民的行为特征,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切实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迫在眉睫。然而,由于政府与农民价值取向不同以及农民在与政府博弈中的弱势地位,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长期得不到满意的解决。第五章 政府与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上的博弈政府是理性的组织,权衡方案利弊,政府才能做出决策。同时政府追求多元目标,并且要求目标优化,其提供的产品和取得的效果不能简单用市场价格来评价,因为许多公共产品是没有市场价格的。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目标是力求达到社会公平。但是,大多数公共产品因为存在分配方向和分配结构的问题,所以只为一部分人提供便利,从而带来一定的公共产品分配上的不平等。不同层次和级别的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会出现极其复杂的博弈。一般原则是地方政府铺大地方事权,向上级政府争取较多的财权,即追求本级政府公共预算最大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结构、空间布局等对农民的实际生产、生活等都存在影响。如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会引起农民与政 3府之间的矛盾。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冲突以及政府软约束造成农民负担加重。政府与农民应当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凡具有全国规模和全局性质的,应当由中央政府进行决策和组织提供;具有地方规模和地域限制的,应当由各个不同的地区分头决策和组织供给。政府在很多方面混淆了这种区分,颠倒了其中的关系。比如,国防安全、外交事务、基本法律制度、基础研究、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等,就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在实践中,这些产品全部和部分由地方政府提供,并由农民承担成本。乡镇和村庄的公共产品如何提供、现行费改税能否解决乡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也值得讨论。政府并没有把村庄看作是村民自治组织,而是当作一级政府机构来管理。乡镇一级政府机构,虽然履行的是政府职能,但在目前的体制条件和管理水平下,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大多数都成为农民权益的直接侵犯者。农民负担问题既与税费有关,又与公共物品的供给相连。而公共物品需要在公共决策下得以提供。乡镇范围的公共产品,决策权应当在乡镇一级,而不在上级政府和国家,国家可以给予帮助,但不可强制推行。政府在处理公共产品提供的质和量是否与农民的需求相符以及是否与农民的税费支付相称的问题时行为不规范。政府及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