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被害人谅解制度

来源 :上海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xzs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模式,作为一项刑事司法革新运动,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开始到现在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它的理念相继被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南非等国家接受,并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许多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在2002年4月26日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草案中,提出了恢复性司法方案。国外关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较为丰富并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其核心就是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的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的理论界,对恢复性司法主要产生了两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鉴于我国传统的重刑思想根深蒂固,刑罚适用仍然处于追求报应的阶段,导致在运用刑罚处理犯罪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如成本大、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刑罚作为社会正义的体现又是必不可少,因此,有必要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司法模式来弥补报应性司法的不足,引进恢复性司法的相关制度。而有的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其实是一种“准司法活动”,是与后法制时代的社会背景相适用的一种处理犯罪的方式。而中国目前正处于法治国家的建立阶段,因此,恢复性司法模式并不适合当前的中国社会。本文在深刻研究恢复性司法理论和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引进和放弃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对现有制度加以适当的改动和补充。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全新的观点: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应延伸到行刑阶段,而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应在量刑和行刑阶段。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建立是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体现之一。
其他文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是近几年的雾霾天气,对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人口增长既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是经济发展的原因,
马克思科学观的“横空出世”是创立唯物史观的必然。马克思科学观的历史进程大致可分了三个阶段:一是马克思早期自然哲学研究时期;二是马克思哲学创立时期;三是马克思经济学研究
爱德华·柯克爵士也许是最早被引介到中国法学的英国法学家之一,他的思想与观点为中国法律人所熟知,尤其是他与詹姆斯国王抗争的故事更是成为了西方宪政与法治理念在中国传播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