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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中,技术一直是根植于其全过程的基础性手段。起步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司法鉴定作为重要侦查手段,为侦查活动的推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28”决定),明确保留了侦查机关为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力,为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保障。从合理性看,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具有国家全额财政支持与政策倾向保护的优势,以鉴定方面的优势专业资源(鉴定人员与鉴定设备)与其社会公信力,为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以刑事案件为主要鉴定对象的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其鉴定活动结果对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属性的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在政策支持、技术保障、社会公信的正面价值基础上,也会有因鉴定意见的偏差使得刑事审判活动受到影响,而导致无辜的公民被错误追究,损害其合法权益,致使司法公正受损,并因此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所讨论的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如何定位、如何兼顾刑事技术与司法鉴定双职责、如何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等问题,是有其价值和意义的论题。本文拟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参考国外相关理论与机构发展现状,试图理清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基本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其发展的路径等问题。具体通过以下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理论研究。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概述,概括出相关的概念与其基本特点。第二部分,研究我国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正面价值与存在的不足。紧扣立论,在侦查机关设立鉴定机构的现有体制下,通过对案例分析、制度整体研究等,探寻我国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在立法、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照域外相关鉴定机构的考察,以期取其精华,为完善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可行路径提供依据。这部分主要是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典型国家(英国、美国、德国、荷兰)的鉴定机构发展,了解其运行现状,探索其发展的共同趋势以及对我国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发展启示。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对完善我国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发展的几点思考。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围绕立法、管理、程序与监督提出几点建议,建立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与侦查主体相对独立的机制,从管理、制度建设、激励机制与人才培养四个方面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人员素质,重视鉴定技术的规范,以“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为主,司法行政部门、检察院、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为辅”加强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监督,从而促进侦查工作与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达到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安定,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积极效果。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结语,对我国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良性发展充满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