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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人类发展的最后边疆。在不到100年的历史中,人类成功研发了人造地球卫星,并将其广泛应用于远程通信、互联网信号中继、气象预报、交通导航、国土资源遥感与勘测、军事指挥与侦察等多个民用、军用领域。但同时,卫星缺少应对物理或电子干扰的有效措施,很容易被损坏。鉴于卫星的巨大军事价值和致命弱点,20世纪50年代末起,美国、俄罗斯、中国等太空技术大国开始强调破坏和摧毁卫星对于现代战争的战略意义,并不断加大对反卫星武器研发的投入。反卫星武器对卫星的干扰问题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论文第一章介绍了各国卫星干扰技术的发展现状,讨论了卫星干扰的合法性问题。干扰技术现状方面,美国、俄罗斯、中国,是卫星干扰技术研发领域的强国。拥有先进的反卫星武器和强大的国家战略支持。与此同时,朝鲜多次对韩国境内的GPS卫星实施干扰的行为,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实施干扰的合法性方面,国内外多位学者一再强调外层空间应当禁止一切军事武器的部署。与之相关的条约涉及军备竞赛、核武器试验、外太空科学研究与商业利用等多个方面,包括禁止在外太空进行核武器试验、禁止在月球部署武器、禁止对其他国家或组织的无线电设施进行干扰、在国际范围内对军用信道和民用信道进行划分,等等。联合国宣言也就防止太空沦为大国战场做了巨大努力。但是,《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每个国家都有反抗外国侵略的权利;《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中,“和平目的”一词的解释也没有在实质上减少或削弱自卫权行使的条件和范畴;国际社会也未形成禁止以常规武器实施的卫星干扰的习惯法。上述条约与相关国家实践均表明:新兴太空条约并未损抑各国在国际法上固有的自卫权——当一个国家面临急迫的、极其危急的、没有任何选择和酌量的余地的武力攻击时,该国可以以自卫、防御为目的,使用常规武器,对敌国从事军事活动的卫星实施干扰。因此,笔者认为,在卫星干扰无法有效禁止、太空军事化趋势难以逆转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卫星干扰领域适用人道法原则规则,从而规范自卫权下卫星干扰的合法实施,是研究的重点。论文第二章介绍了区分原则的内涵、具体标准,并在既有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讨论了区分原则在卫星干扰中的具体应用。现代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确立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即,《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是指,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战区内人员对待的问题上,不同于战斗员和军事目标,所有平民和民用物体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并且,在武装冲突的任何时候均不得对平民或民用物体实施直接的军事打击。当然,“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或“出于军事目的”的平民或民用物体将失去保护的资格。特定的军民两用设施也可因符合“军事必要原则”而被破坏。从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到1949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即,《第二附加议定书》),区分原则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适用范围也从陆战扩展到全方位、全天候的多种作战。“核武器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依据习惯法适用规则和马尔顿斯条款表示,区分原则适用于包括卫星干扰在内的新型武器和作战方法。在卫星干扰领域适用区分原则的首要问题,是大量卫星军民两用的性质造成的军事目标定性困难。笔者认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总结既往相关案例和了解卫星运作的原理。“Galic案”、“Blaskic案”和“Taxis of the Marne案”表明,对于人员,人道法更强调人道主义,而对于民用物体,人道法对军事必要性的宽容度更大。只要有民用物体涉嫌军事化使用,一国战斗员都可以对其进行军事打击。由于现代战争军民两用设施的特性,军用密码破译的困难性和卫星的战略价值,一国可以以军事必要性为由,对涉嫌为军队提供服务的卫星进行干扰。论文第三章介绍了比例原则的内涵、具体标准,并在既有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讨论了比例原则在卫星干扰中的具体应用。比例原则确立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即,《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是指,武装冲突的各方不得进行对平民或民用物体的间接损害过分大于预期的军事利益的任何形式的武装袭击。在具体判断标准方面,“Galic案”中,前南法庭提出,判断一个符合比例原则的军事行动,必须将整个军事行动进行分解,再将“具体军事行动中预计可获得的军事利益”与“可能造成的平民伤亡”进行比较,并且,其中的“军事利益”必须是“明确的且直接的”;“Blaskic案”中,前南法庭将平民伤亡人数与战斗员伤亡人数的比例作为判断军事行动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标准;“Beit Sourik村务委员会诉以色列政府案”中,以色列最高法院认为,比例原则达标与否可以从3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指挥官选择的攻击武器或攻击方式应当与其希望达成的军事目标之间存在合理联系,第二,指挥官应当选择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最小”附带损害的攻击武器或攻击方式,第三,军事行动造成的损害必须严格控制在其预期的军事利益的合理比例范围内。此外,“核武器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还将环境等长期影响纳入了比例原则的考虑范围。和区分原则一样,比例原则适用于包括卫星干扰在内的新兴武器和作战方法。在卫星干扰领域适用比例原则的首要问题,是使用反卫星导弹所产生的空间碎片的定性问题。大量理论和事实统计证明,使用反卫星导弹对卫星进行干扰虽然会产生数以万计的空间碎片,但对空间环境的损害并不显著。例如,2007年中国反卫星导弹实验产生的所有直径大于10厘米的空间碎片,仅占2017年同等直径空间碎片的8.62%。因此,除非有证据表明,某一国家在实施卫星干扰时,将大面积的与其战争或武装冲突无关的空间轨道,甚至整个可利用外层空间,列入攻击目标,并且,对外太空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大面积破坏,使用反卫星对卫星进行干扰虽然会产生数以万计的空间碎片,但与整个空间碎片数量与分布相比,卫星干扰并不违反比例原则。论文第四章就传统卫星干扰和量子卫星干扰对自卫权规则的挑战,提出了中国的应对措施。针对传统卫星干扰,构建并完善反卫星干扰系统、确保通讯卫星信号中断情况下的平民保护、完善我国“和平利用太空政策”的相关立场尤为重要。2017年1月18日,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墨子号”正式交付使用,15年内,量子卫星技术还将在民用领域完全普及。量子卫星的加密技术使得任何第三方根本无法知晓量子卫星传输的信息内容,也无法识别该序列的信息属于军事信息还是民用领域;量子卫星的特殊信道结构使得军民两用量子卫星传输的军用信息和民用信息,在中间信道上是呈混杂分布的。显然,这种加密技术和信道结构对卫星所有国履行平民保护的国际义务增加了难度。对此,我国应当积极探索划分专门的民用信道和空间轨道,构建区域间太空行为互信机制,开展双边和谈,从根本上解决卫星干扰对平民带来的巨大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