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的合法性即法律为何具有正当性、实际有效性和权威性?哈贝马斯从他以交往行动理论为核心的社会学、哲学出发,通过对现代理性法的反思和对后现代法学的回应认为法律通过民主立法程序的自我立法而取得合法性,来自民主立法程序的法律可以对治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认为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可以对治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和福利国家法范式的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程序主义法律观理论实现了西方法律理性观的重大转变,回应了西方法学传统的危机与重构,他的法的合法性理论超越了以往法的合法性理论。因此,研究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程序主义法律观理论不仅对认识当代西方法学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然而目前国内对他法学理论的研究较少,故笔者尝试研究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理论,以做引玉之砖。
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引言简要说明选此论题的原因所在。
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现代法的合法性危机。包括现代法的合法性基础,现实主义法学对现代法的合法性基础的批判以及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的合法性基础的颠覆。它构成了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理论的背景。第二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论述了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程序主义法律观的哲学、社会学背景,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在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和自主的公共领域的基础上通过双轨制的民主达到公民的自我立法,最后是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对以往法律范式的超越。第三章是对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程序主义法律观的几点评价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结语部分简要重述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程序主义法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