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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财团法人的法律机制,主要内容是对于财团法人的从设立到最后终止的全部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机制的设计进行研究分析。围绕这法律机制设计这个命题,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是讨论研究的缘起,就我们将要讨论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同时对于财团法人所涉及的相关制度即所谓“民间组织”,对于我国的制度现状做简单的介绍,并分析本论文选题的研究意义。在导论中,对于本文所涉及的文献与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在开始研究之前,对于“财团法人”的概念做了简要的界定,本文研究的财团法人是以大陆法的制度为背景进行研究,同时借鉴其它各国法律中制度功能类似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第一章主要介绍财团法人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对于大陆法中的“财团法人”的概念进行分析,分析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分析财团法人的概念内涵,同时对于财团法人根据不同的功能与标准介绍其在各国法律中的典型分类;二是分析财团法人的外延,通过与相关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如与社团法人、公益法人、非营利组织、公益信托、破产财团等进行分析,这些概念都不同程度上与财团法人存在关联;同时,在本文中对于非营利组织在现代社会中所发生概念的理论进行介绍与评价,之所以引用该部分内容,是因为财团法人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律形式的一种,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功能是相同的,而对于这部分理论的介绍,将引导我们在完成财团法人法律机制设计时,关注如何更完美实现财团法人的功能。第二章主要是对于财团法人设立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设立财团法人首先要有设立行为,即要有捐助行为,本文介绍了捐助行为的主体、性质以及成立与生效、捐助行为的撤回与撤销;同时介绍了捐助行为的形式:捐助章程与遗嘱;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法人,在本文中分析了作为财团法人基础的捐助财产的意义、确定以及移转,鉴于我国已经通过《物权法》,在确定财产移转的时间应该是在财团法人设立之后。文章还探讨了对于财团法人名称选择的规定。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政府的审查,本文探讨了政府审查的模式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应考虑“单一”审查制度,即规定一个部门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进行审查,在对目的事业的发展存在疑问时,主管部门可以征询目的事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主要讨论财团法人的运作机制,对于财团法人而言,没有独立的意思机关,捐助人的意思就是财团法人的意思,而表现捐助人意思的章程或者遗嘱就成为财团法人运作的基础,而对于章程或者遗嘱的修改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对于财团法人的管理机构,本文重点分析了董事会的设立、董事选任的条件以及董事会运作的基本规范,还分析了其它机构如监事会,同时对于捐助人与受益人在财团法人运作中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于财团法人的外部监督机制进行分析。财团法人的监督分为由监事会、捐助人和受益人等利害关系人实施的内部监督,和由政府与社会进行的外部监督。本文首先讨论了外部监督的基本理论,同时,分别对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财团法人的监督活动进行分析,之后就财团法人监督中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对于法人的财产处分的限制、会计制度的设计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而对于财团法人中出现的特殊类型:公设财团法人的有关监督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对于财团法人的监督进行进一步的思考,认为政府对于财团法人的监督不应从防弊出发,而应从服务考量,鼓励并协助财团法人良性发展。第五章是讨论财团法人的终止机制。任何法人都有终止的时候,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的人格的消灭。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法人,本文首先讨论了财团法人终止的事由,包括一般法人终止的事由和财团法人特定的终止事由,接着分析了财团法人的清算程序,然后对于财团法人清算后财产的归属进行分析,根据各国立法状况分析了五种办法,本文认为应该将剩余财产归属与同类目的的法人。最后讨论了财团法人的分立与合并。本文的最后是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对于未来我国财团法人的立法选择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的建议,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设立、管理与监督等相关问题的制度设计等问题。结论是对于本文研究进行的总结,主要简要分析本文的内容,并对于研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简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