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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条例》在实施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多会聚焦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所面对的难题和困境,包括:受案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当事人资格认定存在瑕疵、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