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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越来越频繁。诉讼案件涉及的领域,一般包括高等学校的招生、对学生的惩戒、颁授学历和学位证书等。随着诉讼实践的广泛展开,学界与司法界纷纷关注到,对以往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模糊不清的法律关系的厘定是纠纷解决的关键所在,并开始就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为正确处理此类诉讼奠定法理基础。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扬弃,立足我国现阶段高等学校教育司法的实际,提出构建新型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
本文以分析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展开,对国内外学者提出的有关学说进行了介绍和评述,反观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现实困境,从而提出了对其进行完善的建设性意见。文章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关于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并着重对美国“代理父母地位说”及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评价,从中获得启示。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国内学者的学说进行综合评述,进而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即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是以民事关系为主,行政关系为辅,兼有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接下来,文章从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论述了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文章的第三部分立足国情,分析了当前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存在的困境与原因,并从解决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困境出发,吸收国内外有关理论的“合理内核”,提出了正确处理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四项原则。接着,又从“学生权利保护”的视角出发,提出深化高等学校管理法治化和完善高等学校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的若干建议。
本文综合运用了法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达到了预期的研究目的,对正确处理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诉讼和推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进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