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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8个司法审判实践可以看出,当下关于行政惯例讨论的重点应不再是行政惯例的行政法法源和地位问题,而应当是在没有制定法指导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机关应如何处理涉及行政惯例的案件,以摆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制肘,形成行之有效的审判规则。实践中,法院通过适用行政惯例支持行政机关行为的案件已屡见不鲜,本文以公民利益为主、历史缘由为辅的标准明确行政惯例与法律的适用位阶,以“国标”和“地标”的标准确定法院认可行政惯例的标准,以及根据目前行政惯例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法院应按照中等审查标准去审查行政惯例,摆脱传统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味“尊重”的习惯,真正发挥法院的独立审判功能,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行政惯例。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内容是说明选题缘由以及介绍国内外关于行政惯例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关于行政惯例的概念界定及适用现状的分析。对行政惯例概念的界定之后通过案例对行政惯例适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根据现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行政惯例适用陷入困境的原因。首先,行政惯例适用情形不明,原被告滥用行政惯例,造成法律规避现象严重;其次,法院司法确认的功能缺失,认可行政惯例的标准不一;第三,法院对行政惯例的审判原则未阐明,缺乏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最后,行政惯例适用结果不佳,很难实现个案公平,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第四部的分是司法实践中行政惯例适用的完善措施。针对行政惯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行政惯例适用的标准、确定司法确认规则、完善司法审查标准、注重行政惯例的适用效果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