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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科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功利原则,另一方面是建立在功利原则基础之上的立法权。法律科学这一概念一方面是法律推理的逻辑性,另一方面是法律的成文性。法律科学中蕴含着边沁最强烈的愿望——立法改革。而边沁立法改革进程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普通法。边沁强烈建议通过制定成文的、体系化的法典来替代不成文的、封闭的普通法。他倡导使用中性化的法律语言,主张引进释义法和逻辑虚构的观念,以此去掉语言中的隐喻和含混。边沁构造了一个详尽无遗的分类系统,主张将法典化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追求。边沁对立法科学与法律科学的界分,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边沁赋予了在功利原则指导下的立法者最高的权威;二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区分开启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之路。边沁赋予立法者最高的权威,但是有一个前提,即立法者要在功利原则的指导下行使立法权。这意味着,立法者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边沁将法律科学专门化,就是要告诉大家,法律应当建立在具有如数学般严格要求的体系之中。功利原则和实在法之间确实存在难以跨越的鸿沟,阻挡在两者之间的就是拥有不受限制的立法权的主权者以及受到邪恶利益的诱惑的法官们。立法科学与法律科学之间的张力,通过英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程序体现了出来。在边沁对立法科学与法律科学的协调工作中,贯穿始终的一个问题就是政治改革的问题。边沁对于英国的议会制度提出了质疑,设计《宪法典》,根本目的就是防止恶政。《宪法典》中的民主性框架中的代表制民主为公开性提供了最好的保障。边沁给予公共观念法庭以明确的宪法认可,从此强化了公共观念的潜在力量,保证政府的“公开性”,从而形成一个促进人民利益的好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