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立法、司法、传统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笔者围绕证人证言从下面四个方面系统阐述了自己的比较分析意见和相关看法。每部分内容尽可能地包含了相关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及现实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等内容。下面是对本文的简要陈述。 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证人适格性问题,多数国家未对证人的适格作过多的限制。适格的证人被认为具有被迫作证性;凡是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则同时不得被强迫作证。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有关证人适格性立法进行了评价,指出在如下方面存在缺憾:“单位”作为证人不甚科学;立法没有明确排除传闻证据,这样使证人的范围过宽;“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一律不得作证不很妥当。 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及作证权益保障问题。笔者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主要原因,并针对制度中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法律义务与情感伦理等关系,笔者建议尽快完善证人作证的权益保障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了拒绝作证睹权、经济补偿权、司法保护权等内容。 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证人的询问程序及询问规则。证人的出庭作证使当庭对证人进行询问成为可能。而这种询问机制的优良与否直接关系到证人证言的质量。笔者在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证人询问程序及其规则作了详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指出: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法官应处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完善询问证人的程序模式的总目标是:对证人的询问主要由各方当事人来进行,法官只在必要之情形下施以补充性询问。而法官的询问是非必经程序,法官可依职权决定是否有询问证人的必要。笔者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程序模式和完善询问证人规则的建议。 第四章是关于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的。本章以我国现行规范为背景,运用比较的方法,提出了笔者的相关看法。笔者认为,排除规则旨在让最接近“过去已发生的事”的证言对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施以影响。立法应明确传闻规则,并将反传闻的例外作出规定;而我国依意见规则对证人陈述案件事实之外的全部推理或判断一律加以排除又似显矫枉过正,应补充相应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