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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是指股东将其股份信托给受托人,以寻求表决权的统一行使的法律制度。纵然该制度曾一度在理论上饱受争议,但却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该制度的价值,表明我国有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对于我国移植该制度存在的质疑进行了辨析。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回顾并反思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典命题,认为分离并不意味着公司经营层失控,而是由表决权发挥着连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纽带作用。然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并且往往存在着风险,此外,股东对于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所能产生的影响亦存有怀疑,因此,发挥纽带作用的表决权在现实中往往被股东弃之不用。为了克服表决权行使过程中的种种障碍,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表决权行使方式便应运而生,让一度遭受冷遇的表决权重获新生。第二部分回顾了股东表决权信托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历史沿革。第三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信托在公司控制权博弈中所体现的价值。一方面,表决权信托可以作为控制工具:控制股东可以用来在公司发起设立、发行新股、公司重组以及公司日常治理中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其在我国的外资引入以及国有股的规范管理过程中亦有着独特之功用;经营管理层可用以抵制竞争对手的敌意收购,从而维护自身的经营管理地位。另一方面,表决权信托可以作为反控制工具加以运用: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且培育成熟的证券市场;在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的时候,既能帮助企业实现融资重组,也能确保债权人的债权不受侵害。在静态、局部地对表决权信托制度之价值进行解构后,笔者亦对前述结果进行了反思,表决权信托作为控制权工具能为控制权博弈中针锋相对的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所运用,并非一场无用功,反倒使得二者得以相互僵持,蕴藏着促成控制权博弈之动态均衡的重要价值。表决权信托被经营管理层用于巩固内部控制权,是着眼于内部控制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不会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表决权信托作为外部人实现控制之工具在学理上也并不必然遭受否定。第四部分首先概括了对于我国建立股东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质疑,然后对这些质疑分别进行了辨析:第一,表决权信托之客体应为股权,其符合《信托法》有关信托客体之规定。第二,将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与网上投票、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拘束协议等相比较可知,表决权信托并非是对现有表决权行使方式的一种重复,该制度有其独特的适用价值。最后,以《反垄断法》之规定为依据,以反垄断行政机关和法院为主体,可以对表决权信托加以防范和治理,从而避免垄断之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