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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三农发展,我国对原木等在内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一直采取免税政策,造成板材加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收购原木后理论上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我国允许板材加工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依据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这一政策税务监管难度极大,涉税风险极高,饱受诟病,在板材加工行业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为根治这一顽疾,2012年,财税〔2012〕38号文件出台,详细规定了“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三种核定扣除方法,拉开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序幕。2017年12月,鲁财税〔2017〕33号文件公布实施,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从事以购进原木等为原料生产单板、锯材、胶合板、木质包装箱、木托盘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按文件公布的单耗标准,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本文以临沂市为样本,在研究了“板材加工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必要性基础上,重点研究了鲁财税〔2017〕33 号文件规定的板材加工业使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和关键扣除指标是否合理;分析后续管理中会出现的问题,在对有关指标进行准确分析计算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解决建议。研究发现,将板材加工业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是利远大于弊的;投入产出法比成本法更适合板材加工业;鲁财税〔2017〕33 号文件所定农产品生产单耗标准较高。分析概括了板材加工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会出现的9个大的问题,深入剖析了出现问题的根源,探究出了解决问题的9大项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