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改革的不断深入,股权分置进一步完成,上市公司已进入全流通时代,因此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竞争必将更加激烈。在收购与反收购的战斗中,目标公司董事处于激烈的利益冲突之中,其有没有权利采取反收购措施?权利来源于哪里?如何规制董事旨在巩固或维护对公司的控制权而采取的反收购措施?这在实践中引起广泛争议,而我国的反收购立法还不是很健全,所以使得在反收购实践中呈现出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首先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总结出反收购的概念,即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为维护其控制权和经营权,采取的旨在抵御乃至挫败收购人的收购行为的措施。接下来分析我国反收购的现状和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特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实践及立法状况: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反收购立法规则,在缺乏游戏规则的约束下,收购与反收购的博弈双方缺少明显的预期与行为框架,实践中的反收购行为显得比较混乱。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与反收购案件的数量将大大超过股权分置时代。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反收购事先防御措施的规制几乎是空白。本文意图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反收购的主体与客体的多元化以及其战略性收购与反收购的对抗性的特点下分析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上市公司反收购的事先防御措施法律问题。就当今而言,世界上反收购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的是英美两国,英美两国有关反收购的立法模式是当今世界有关反收购决定权配置及法律规制的典型代表。因此,通过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可对我国反收购法律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最后,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首先对我国上市反收购措施合法性分析,确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其次,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建议。构建合理的反收购法律框架,明确上市公司反收购规制的法律原则。最后提出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