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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豁免制度需要一定的程序予以支撑,并通过正义的程序实现实体法正义目的。豁免程序是否完善直接关系豁免制度功能的发挥乃至整个反垄断法效力。1程序设计是否合理完善,将影响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可预期性透明度,从而影响到垄断协议豁免的实施效果,为具有“合理理由”垄断协议的主体实现豁免权提供相应的路径。对于我国发改委起草的《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条件和程序的指南》2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而言,作为垄断协议豁免的实施程序指引下文件,对于豁免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相关立法的依据与指引,为个案豁免的实施确定了相关的执法机构、豁免申请的程序和一般性条件的具体规范要求,但是意见稿却还是忽视了对相关经营者、受害人或举报人等相关利害人对于执法机构所作的决定或行为不服而提供一定的救济机制程序的规范。从我国整个反垄断法范围看来,就一直缺乏相关具体的救济机制程序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对其具体的救济机制作出探索,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的救济机制提供必要的建议,从而也为我国整个反垄断法的救济机制提供理论指导。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基于垄断协议豁免程序中的救济机制中程序的缺失而探讨出适合我国在垄断协议豁免下相关利益主体如何救济自己合法权益。本文结构是以遵循对应性、比例性和效益性原则作为构建豁免权利的救济机制的原则,通过事先与事后审查程序相结合的权利救济为主要内容,最后主要探讨行政路径和司法路径来构建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主要路径。本文主要采用文献与历史分析相结合方法,对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程序性的设计中的程序权利救济为分析点。论文将从以下几部分对垄断协议豁免救济制度进行规范分析。导言部分。首先是介绍了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以及反垄断法豁免程序及救济机制的研究现状等。从各个角度对豁免制度中的程序方面、权利机制方面、责任方面都做了文献的探索,在此基础上分析本文的具体思路和具体内容,并提出论文的目标是对我国意见稿设计存在的权利救济问题以完善该机制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此后也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第一章主要是对垄断协议豁免的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的阐述。在确定垄断协议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更好的理解垄断豁免制度的规制基础。通过对垄断协议豁免与适用除外两者是相区别的关系,从而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接着又重点分析了救济机制的概念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最后对救济分类作出了比较简单的分析,为我国建立科学合法的豁免救济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二章是本文重点,主要是对垄断协议豁免程序中对当事人权利的分析。从构建垄断协议豁免救济的基本原则为理论指导,针对垄断协议豁免下的特殊性构建救济机制,重点对我国《征求意见稿》中程序性的权利救济机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特别各阶段的当事人豁免咨询、申辩陈述权、商业秘密保护权等程序中各项权利的救济机制保护和受害人、举报人的举报权、听证权、监督权进行了分别讨论,对垄断执法机关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违法都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是对垄断协议豁免救济机制的路径选择问题进行分析,分为行政内部救济路径和司法路径。首先探讨了行政内部救济的特殊性和适用范围和应遵循的效益原则;司法路径主要以行政诉讼模式和民事诉讼模式,并结合《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具体程序权利,以分析出何种救济模式对各阶段的程序权利的救济更能符合对应性、可行性原则,从而提出本文的观点:应先穷尽行政内部救济,再以私力诉讼救济为补充,以期达到救济的目的。同时,要防止其滥用救济权利浪费社会资源,防止滥诉、错诉,又要提供一定的积极措施帮助其诉权利益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