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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挤压是指纵向一体化企业利用其在上游市场的支配力量,控制下游市场竞争者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投入,利用竞争者对生产要素需求弹性小的特点,将其在上游市场的支配力量传导至下游市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必须受到规制。电信行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和网络属性导致其上游市场为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然而,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电信行业呈现出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并存的局面。为了扩大范围经济,电信主导运营商把业务拓展到下游市场,成为纵向一体化企业。这导致下游市场竞争者一方面需要租用主导运营商的电信网络,另一方面又在下游市场上与主导运营商的下游业务开展竞争。凭借对下游市场必要投入的控制,主导运营商能够以价格为杠杆干预下游市场的竞争,实施价格挤压行为。价格挤压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定:在主体方面,实施价格挤压的企业必须是纵向一体化企业,在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在市场地位方面,实施者在上游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在行为方面,实施者控制着下游市场的必要投入,通过操纵上下游市场产品的价格,将其在上游市场的支配力量传导至下游市场;在结果方面,实施者通过压榨竞争对手的利润空间,排挤竞争对手,产生反竞争效果。电信行业的价格挤压行为可以根据竞争性业务、垄断性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从上下游两个市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在上游市场,我们需要通过扩大市场准入、鼓励全业务经营等方式适当放松政府管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下游市场,我们需要调整下游市场的接入价格,保证下游市场的竞争自由、充分。同时,对电信行业中的价格挤压予以反垄断法规制也需要协调行业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的关系。行业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相互配合,根据不同电信业务的竞争程度相应分配执法权限。在竞争性业务部门,由于沉没成本相对较低,引入竞争机制不会出现大量的重复建设,因此适用反垄断法较为妥当;在自然垄断性业务,鉴于该领域的竞争尚不充分,因此可以采取行业监管为主、反垄断法为补充的监管方式,建立起行业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联合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