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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实现世界贸易组织宗旨或目标的重要手段,而DSU所设置的合理期限制度则是促进建议和裁决执行的重要手段。确定合理期限的方式共有三种,仲裁方式是继“当事方协议”之后最常用的方式,迄今为止已有27个案例采用了这种方法,值得关注的是,最新案例DS414案是中国首个采用仲裁方法确定合理期限的案例。本文试图讨论确定执行期限之仲裁方式的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尤其关注影响执行期限的因素,并对DS414案之裁决和反映出的中国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在此基础上试图对完善合理期限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共包括四章。第一章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合理期限制度的一般介绍,首先是GATT时期的概况,其次是WTO时期DSU将合理期限制度的成文化及相关具体规定,最后对“裁决执行的合理期限”的具体概念进行了解读。第二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第一节讨论了仲裁方式的程序方面,包括仲裁的性质、效力,仲裁员的权限、指导原则以及当事方的举证责任,第二节则是关于实体方面,重点介绍了实践中影响具体执行期限的各类因素。第三章介绍了中国作为当事方的首个DSU第21.3(c)条仲裁案,即DS414案,本章先是对中国入世后提交WTO解决的、已确定执行期限的实践进行概况分析,然后分别从中方、美方与仲裁员主张入手对DS414案的裁决进行分析,最后则尝试为中国如何应对合理期限问题提出管窥之见。第四章以前三章为基础,第一节试图总结出DSU现有合理期限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二节则针对上述缺陷一一提出可能的对策。总之,本文试图对确定“合理期限”的仲裁方式以及中国相关实践进行全面分析,肯定了“合理期限”制度的价值,同时指出其尚待完善之处,以期对理解和利用该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