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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指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后,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请求有权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以实现其权利(私权)的活动或法律制度。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国家权力,在现代意义上,最主要的作用在于从实质上结束诉讼,为一场纠纷划上圆满的句号,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然而,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民事执行权也不例外,执行机关的违法或不当执行可能使公民权利遭受极大损害。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旨在为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抗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提供方法和手段,它有其独立的外在功能、确立基础以及适用原则。民事执行救济是多种救济手段、方法的总称,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而提出申请的原因,可以将执行救济分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意在纠正执行机关在程序上的错误,其构成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条件和事实理由,且执行异议的运作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异议之诉乃是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存在实体上的争议,因而请求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异议之诉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它们都有各自的构成要件和运行程序。当前我国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在救济主体、救济范围、处理手段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笔者认为应从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两个方面加以完善,并注意执行救济的程序设计的简便、迅速、适度,以体现出民事执行中的效率追求,避免因程序的过于烦琐而导致执行的拖延、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