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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指出,北极地区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增加,已对现有国际法律机制提出挑战,以及探讨国际法如何在该地区适用的问题。历史而言,北冰洋一年大部分时间海冰都冻结为固体。这种情形,使得该区域免纷扰和难以接近。然而,在过去三十多年来,北冰洋海冰的厚度和范围都在锐减。北极对气候变化极为敏感,因其在全球气候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北极之变化将会对全球领域有回馈作用。特别是,北冰洋对于稳定全球气候起着重要的作用。气候变化对北极产生多方面及相互联系的后果,有法律、政治、社会、经济和环境。现在,北冰洋正处于重大变化之际。气候变化和冰雪消融对脆弱的生态,当地居民和原著社区的生活,以及潜在的自然资源开发,都具有潜在的影响。对于很多未确定边界和未开发资源,已经爆发各种争端,国家正寻求扩展其现有主张,或者对大陆架及其资源宣称全新的主张。北极冰雪在全球变暖中融化,使得开发该地区大量油气资源具有可行性。因此,沿岸国家正在尽可能多地抢夺北极领地。2007年8月7日,俄国潜艇在北极海底插旗,该象征性的举动意图增强政府对北冰洋及其潜在石油或其它资源的主张。其他国家随即效仿,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激增。尽管该地区具有脆弱性,能够保护北极的却是一批不相关,没约束力的国内和国际协定,北极理事会即为环北极国家组成的自愿性组织。国际法是唯一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本文试图分析国家和国际机构该如何依据国际法,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北极构成的大量挑战。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北极的背景信息。全球变暖正给北极带来迅速的变化,海冰和冰川的融化速度比科学家的预测还要快。环境的变化迫使法律和经济发展,转而造成环境和社会方面的严重后果。随着气候变暖和新的技术使得以前无法企及的勘探成为可能,对北极资源的竞争正在升温。文章追溯该地区早期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并回顾适用于北极地区的大量国际法律框架。文章强调,北极地区没有一个全局性的国际法律制度,且无有权进行管理活动或者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决定的多边政治组织。北极理事会和其它制度安排乃是“软法”,并无法律约束力。在简单描述现有法律和制度安排之后,文章认为现有法律制度和软法性安排不足以保护北极。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北极地区的主权争端。文章考察涉及各个争端国家的态度,其事实和法律主张,以及这些主张背后的政策。争端之重点在于外大陆架重叠性的主权权利范围。各国急于主张权利,以开发大陆架上有价值的资源。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大陆架划界的重要权利义务,但是无法为北极地区重叠性大陆架划界争端提供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法。文章认为,利益相关国可基于“衡平原则”达成“临时性协议”。文章指出,北极航线会很快变得可航行并导致国家间争端的产生,特别是西北航道可能成为国际争端的重要来源。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对其法律地位存在异议。文章认为,短期而言处理北极法律问题的可取方法是国家间双边条约。在某种程度上,利益相关国可考虑马六甲海峡模式解决北极航道问题。第三部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北极治理的可能方法。文章给出北极法律制度真正挑战可能更多是缺乏贯彻现有规则而非缺少规则的理由,例如国际法体系的缺陷,而北极的特殊特点更使得新的问题恶化。通过比较研究,文章强调维持现状模式或者南极条约体系都不适合于北极,我们不能过于依赖《海洋法公约》或斯瓦尔巴德条约。文章认为,或许最可期待的途径是由联合国主持制定一个关于北极法律地位的区域性协定,使得有效法律的发展成为可能,以便各国在的行为严格符合国际法,北极地区出现的大多数法律问题因此得以很好地解决。本文有多处创新。例如,文章认为很难制定一个“北极条约”。制定这个条约的障碍包括试图让北极国家放弃其关于北极的主张——鉴于财富的数量和准备开发该地区能获得的收益,这显得不可能。文章指出,从物理意义而言,海洋是个整体。但是,从法律角度,海洋被国家划分。可以这么说,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历史,就是对海洋的划分。原则上,海洋法通过部门或者区域管理方法管理人类的活动,北冰洋也不例外。然而,这种传统方法不足以解决北极的问题,特别是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上遇到固有的困难。因此,文章强调在北冰洋治理中采用整体性方法。文章重点研究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和关于北极水域法律地位的争论,并指出气候变暖的对北极造成的后果需要引起极高的重视,增强合作,最终是国际社会的法律协调。文章最后认为,无论哪个国家拥有主权权利,都会随意地全力开发该地区而全世界无法阻止。但是,联合国机制能在保护过去的北极和发展未来的北极之间保持平衡。长远而言,这是解决各国主权主张和保护北极脆弱生态的最佳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