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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为重要的一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在某一地区动工兴建之前,事先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环境破坏的措施,并按法定程序向环评审查主体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进行报批的法律规定。大陆地区所称“建设项目”与台湾地区所称“开发行为”虽然叫法不同,但都是需要做出环评的非政策类行为的总称。二者在各自对应的体系中基本内涵较为相似,且就两个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几乎一致。在这两个概念涵盖内容相同的基础上,才能探求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及借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始时间相近,在具体的制度设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经过近40年的努力,台湾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得了优异的成果。 大陆地区项目环评审查制度各构成要素均存在问题,包括项目环评审查主体缺乏专业性、项目环评文件的制定和使用设置不合理、项目环评文件的内容缺少替代方案、项目环评审查判断依据缺少对民众生活权益的考量等。台湾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从其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即环评文件内容、审查对象即环评文件的制定及使用、审查判断标准等方面研究台湾地区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才能更好地对其借鉴。台湾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结构等方面都对台湾地区该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在适合大陆地区情况的基础上批判吸收台湾制度规定,完善大陆地区项目环评审查。完善建议如下:首先是审查主体专业化;其次是重构环评文件的制定及使用,建立项目环评二阶审查制度,严格环评文件审查,并确立进入二阶环评的标准;再次,完善环评文件内容;最后,将公众权益作为项目建设环评审查判断依据,制定合理的公众权益审查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