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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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是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等的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参与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思,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既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是召开股东大会所要追求的目的与结果。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形成决议成了股东支配公司的主要途径。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公正、合法,无论对公司决策,还是对保护股东权行使、体现股份平等原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探讨如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公司意思决议,一直是公司理论、立法和实践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而实践中,频频发生的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而引发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以及股东与第三人权益纷争的案件也引发了大量这方面的思考。 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结合对我国新《公司法》立法基本理念的剖析,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形成决议所要具备的内容和形式要件以及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文中提出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的一些立法建议。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主要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法律性质和效力三方面的内容。股东大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是贯穿整个股东大会始终的核心之所在,是股东大会召开要达成的终极目标,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公司的性格生成具有根本性影响,其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时,考虑到公司法作为民法特殊法的地位,在考察了民法中对法人决议的规范后,提出股东大会决议就其性质来看,是以股东的意思表示为基础,通过多数决原则而形成的,对公司能够引起肯定或否定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行为,它法律效果的产生,通常只需要过半数参与人的相同表示,而非所有参与人的一致。其明显带有团体法的性质,应该按照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来看待。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后,不但对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内部各机关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情况下,还能对第三人产生影响。 第二部分是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分析。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范围,实际上就是股东大会权限的范围。各国的公司法大多都对股东大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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