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是企业最主要的两种融资方式,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界限不断的模糊化,债权融资存在股权化的趋势。本文所论述的“名股实债”融资方式在外形上表现为股权融资,却又隐含着债权融资的特征,正是这种亦股、亦债的模糊性导致在实务中难以判断“名股实债”融资的法律性质,交易主体之间也因此容易产生纠纷。在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否认了新华信托对湖州港城置业的投资属于“名股实债”性质。该案件引起了金融行业对于“名股实债”融资方式安全性的广泛讨论,但对于“名股实债”融资的实质及法律风险的研究成果较少,而且司法实践缺少相关理论的有效的指导。因此,从法学理论的层面来对“名股实债”进行深入探究就显得十分的必要与迫切。笔者在本文中从以下几方面对“名股实债”融资实质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首先,站在“名股实债”交易主体各方利益角度,总结出“名股实债”的成因;根据行政及金融监管的判断标准,概括出“名股实债”的概念,并对典型的“名股实债”融资方式的交易结构进行论述,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进行辨析。其次,对典型的“名股实债”融资中投资者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具备股东资格、投资款是否属于法人财产、股权与债权的区别、取得股权行为的法律属性等方面分析“名股实债”应当认定为债权投资。再次,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司法机关在处理“名股实债”纠纷过程中,并非完全认定纠纷为债权融资,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中会从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股权与债权要素的分析、交易主体意思表示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纠纷究竟为股权纠纷还是债权纠纷。最后,笔者对“名股实债”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总结,希望投资者在采取“名股实债”融资方式进行投资时能够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