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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死刑存废之争日趋激烈,但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废除死刑。作为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又保留死刑最后威慑力的刑罚制度,死缓必将在中国未来刑罚结构中占据更加重要的位置。全文共分五章,正文之前有引言,正文之后有代结论。第一章研究死缓的发展史及其本质。死缓制度的起源有中国历史起源说与外国起源说两种观点,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的死刑保留制度才是现代中国死缓制度的正式起源。解放后,毛泽东同志正式提出“死缓”一词,是将“死刑保留”制度化、规范化并推行于全国的开端。从死缓的历史起源、制定目的来看,死缓的本质就是广义上的缓刑,即“有条件地暂缓原判决的执行”,基于此,死缓也不能作为独立的刑种而存在,因为死缓没有确定的刑罚内容。第二章研究死缓适用的价值取向。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必须以死刑为前提;讨论死缓适用的价值取向,必须首先讨论死刑适用的价值取向。刑罚的适用标准,受制于刑罚的价值体系和刑罚的追求目标。刑法的终极价值在于追求自由,基本价值在于保障秩序。要实现刑法的价值,刑罚就必须以正义和人道为其价值目标。死刑必须在正义观和人道观的审视下最为谨慎地适用。正义是死刑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是我国死刑仍然得以存在的最为坚实的价值根据。死刑还必须接受人道价值的检阅,其适用不得严重违反社会大众的基本道德感。死缓的适用,尤其要重视人道价值的制约。第三章研究死缓适用的实体标准。死缓适用的前提是“应当判处死刑”,以刑罚的价值体系为指导,死刑适用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正义。以正义为指导,死刑适用的标准有两条:(1)适用于有预谋地杀害无过错的被害人的案件;(2)与前述案件的性质在价值上相当的案件。死缓适用的核心标准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应当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执行死刑”的范围,凡是不属于“必须执行死刑”的,都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判断“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内涵,必须以人道价值观作为基本的价值准则。“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的适用范围应当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第四章研究死缓适用的新标准:被害人的宽恕。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存在重大弊端,在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中引入恢复性司法,恢复犯罪人、被害人与社区之间的和谐与安宁是最佳的选择。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核心在于,赋予被害人(家属)对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否定权。对于传统的暴力犯罪,完全可以在达成恢复性方案的基础上赋予被害人对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否定权。国家固然不可能通过惩罚来培养宽恕与仁爱,但是拒绝被害人的宽恕与仁爱也绝不应当是国家的理性选择。刑罚行使这种否定权的前提,是穷尽其他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仍然完全符合等量正义观;如果根据其他量刑情节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谈不上被害人的这种否定权。第五章研究死缓适用过程中的变更。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对“故意犯罪”进行文义解释。“查证属实”是一个司法判断过程,其需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从侦查阶段到人民法院做出终局裁判,需要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标准,就在于“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并不存在法律漏洞,部分学者之所以认为存在法律漏洞,是对刑法第五十条语法关系的误读。代结论研究死缓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基本路径。死缓制度废除论建立在对死缓本质误读的基础上,不应被采纳。改革与完善死缓制度,需要以刑罚正义观、人道观为指导,严格坚持死缓适用的标准;明确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三者之间的界限;推广恢复性司法,赋予被害人对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否定权;改革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将死缓制度的执行期间“二年”变更为弹性幅度,并以此革新死缓变更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