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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宽窄程度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也关系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监督和审查的程度,更关系到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当时社会现实及法制水平等因素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建立之初比较狭窄,难以充分实现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也难以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建立时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一直是行政诉讼研究中的重难点,学术界对此也一直存在争议。社会形势的发展和行政法制的建设,使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成为我国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般理论、理论基础及域外相关立法现状的研究,运用分析、比较、归纳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查找其存在的缺陷,探讨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途径。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理论。首先明确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然后回顾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十年的发展历程,最后指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从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两方面分别论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两者是构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度基石,也是完善和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两者集中体现了各种力量的对比结果。第三部分选取了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和地区——英国、美国和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并进行个案分析,通过它们的立法原则、现行规定等各方面了解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由此总结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先进之处,以资借鉴。第四部分以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为鉴,回顾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经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八个方面存在的现实缺陷。第五部分针对上文所述,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九个方面的制度构想,以期能够在未来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得以实现,促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和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使行政诉讼法能够更好地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