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直接委托关系是环评机构弄虚作假的最重要根源,使得环评机构为保全自己的利益而做出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事情。环评机构的资质管理监督不力,让无资质的环评机构和无专业资格的环评工程师在社会上大量充斥着。而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对环评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没有规定,环评机构从而在法律上有了空子,而后续的跟踪评价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严格实施,环评机构在环境侵权中存在很多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对环境保护的源头起到控制作用,也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一种表现。现阶段环评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而出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等原因,民事责任也应该纳入法律中。侵权责任法理论中存在几种责任归责原则,而环评机构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对于环评机构能力限制多,不公平;公平责任的适用在法律上通常有严格的限制。针对过错责任中举证责任对受害人的困难,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方式,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应该更为合理。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环评机构对环境侵权承担责任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环评机构实施了损害的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事实。该种损害的主要形式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生态环境的损害。三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法律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四是环评机构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环评机构在主观状态的认定方面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主观标准,应当判断环评机构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针对委托企业,而且还应当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客观标准,应当判断环评机构是否有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行为。文章最后一部分对环评机构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有概括论述,对于在环评机构和企业在共同侵权时,应当如何追究民事责任,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方面加以论证不同的情形。